某企业女职员汪燕怀孕后身体不适想请假,她没有履行单位的请假手续,而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领导请假。汪燕知道请假要有假条,就找到社区医院开了假条并将复印件送到单位。单位认为其请假不符合规定,拒绝接受,汪燕就一次次将假条复印件留置单位。后来,单位以汪燕无故不到岗工作,已达到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汪燕以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及今后休假期间的保险为由将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汪燕认为,女职工怀孕期间休假,单位理应支付其病假期间的工资更应为其支付今后休假期间的保险。而单位一方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汪燕工作中的疏漏、擅自离岗给单位造成损失及拖欠单位社会保险中应个人缴纳部分对其提起了反诉。最后仲裁委认可了双方已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不应再继续负担其保险,并驳回了汪燕及单位的其他申请。
天津市新越律师事务所高爽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第四十一条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得以经济性裁员等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三十九条中也明确规定职工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就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对这个“劳动者”没有做限定,即怀孕的女职工也不例外。因此,怀孕的女职工也应正常履行正规的请假手续。
高爽称,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想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否则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怀孕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一般情况下,不被视为请病假的理由。那么,怀孕女职工确因身体不适需要请假该怎么办呢?首先应该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请假,如果在请假时按照单位的规章办理了请假手续就没问题了。如果当时未获允许,并因此产生了争议,劳动者就应履行必要的手续,比如拿出合法假条、病历、诊断证明等。如果单位拒收,可以用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如果采取这些合法手段之后还不行,怀孕女职工就应该及时维权,以免事后补救造成被动。(文中人物为化名)
金融危机令一些白领产生了一定恐慌,把生子计划列入日程,准备应对可能到来的裁员风暴。法律界人士指出,怀孕职工也可能被裁员。按照法律规定,在6种情况下,即使女职工怀孕,单位还是可以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间 如果女职工是在试用期怀孕,则可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被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用赔偿。
2.有严重失职行为 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怀孕职工经常有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准备怀孕的职工要特别注意避免“触线”。
4.兼职影响本职工作 怀孕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n本文来自: 中国劳动仲裁网(www.chinalabor.cc)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chinalabor.cc/info/html/03/n-38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