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此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因此,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晚育的女职工晚育假30天可以享受与产假相同待遇,其配偶享受三天带薪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