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女职工 “三期”期间调整工作岗位,有时还希望能达到降薪的目的。实际上,调岗降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
因此,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单方调岗降薪是违法的,女职工有权要求恢复原岗位原待遇。
但有时,一些企业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附带注明,根据企业的经营需要和个人绩效等情况,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即表明企业有调岗的权利,但在审判实践中,企业需要证明调整工作岗位的合理性,说明是因 “三期”女职工的特殊性调岗,还是因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调岗。但总的说来,无论 “三期”内女职工的岗位如何变化,工资待遇都不得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