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201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以上规定是对于非晚育职工而言的,对于晚育职工增加假期,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为了鼓励女职工晚育,都制定了相应的奖励办法,假期的长短也是千差万别。其中,山东省规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北京晚育奖励假是30天。
生育假期的标准实质上属于劳动标准体系,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接相关,与户籍所在地基本没有关系。夏女士所在的北京公司驻山东办事处如果是子公司或分公司性质的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山东的劳动标准,即享受60天的晚育奖励假。如果山东办事处仅仅是北京公司外派的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办事场所,仍需执行公司所在地北京市的劳动标准,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假。劳动标准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可以依照最低工资标准、社会平均工资、休息休假制度来判定办事处到底执行哪里的标准,或者直接按照在哪里建立社保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进行判断,如果在山东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应当按照山东的晚育假期标准,如果在北京缴纳社会保险费,就应当按照北京的晚育假期标准。
其次,我国的年劳动标准时间是250天,合2000个小时,休息时间是115天,其中包含11天的法定假日和104天的双休日。如果国庆法定假日与双休日、产假重合,国家一贯的做法是调整顺延。比如,2011年春节放假是2月2日至8日共7天,其实这7天包括法定假日3天和2月5日、6日两天双休和1月30日、2月12日调休过来的两天。按照这个惯例,由于产假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因此,法定假日如果与产假重合不宜相互冲抵,否则,将为强势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休假权制造了借口。
最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对于放弃部分产假的工资如何支付,北京市规定应当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对基本工资的理解应当是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工资,不包括奖金和加班工资在内。这里的基本工资应当是,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如果参加了正常劳动,应至少按照双休日加班标准以不低于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工资。另外,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其用工的特殊性,无论是产假还是晚育奖励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吴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