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在某公司任职,发现自己怀孕并去医院检查后,医生建议李小姐休假保胎。随后的几次检查中,医生均开具了建议休假保胎的诊断证明,李小姐每次都将诊断证明交至公司请病假。在李小姐保胎休假3个月后,公司通知她因其法定医疗期已满,所以之后的休假计为事假,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李小姐不理解,自己持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单,为什么要算休事假?
各类假期均有其不同的内涵及法律规定。病假是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经医院诊断确认需要休息的期间,病假期间的劳动者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事假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无法出勤,需要请假的期间,事假期间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
关于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期间究竟应定性为病假还是事假,有一些具体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
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李小姐处于“三期”内,即使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仍可以请病假并按法律规定享有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