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公明街道上村龙钻纸品厂是香港龙钻有限公司在深圳开办的三来一补企业。2007年5月21日,宝安区公明街道上村龙钻纸品厂员工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胡海龙为工会主席,杨敏江等6人为工会委员,任期3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的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本届满,即胡、杨二人与工厂的劳动关系将至2010年5月20日,但龙钻纸品厂却只给胡、杨签定了一份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限仅为半年的劳动合同,并在2007年12月5日以“合同到期”为由,通知解除与胡、杨的劳动关系。
对胡、杨等基层工会主席、工会委员被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市总工会、宝安区总工会和公明街道总工会多次与龙钻纸品厂协调,数次派人到企业调查了解情况,严正指出该厂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雇工会主席是违法的,并要求其必须纠正。但龙钻纸品厂对各级工会的严正交涉置若罔闻,拒不恢复与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
不仅如此,2008年,该厂又陆续解除了其余5名工会委员中4人的劳动合同。
昨天,市总工会公开谴责龙钻纸品厂非法解除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的劳动合同一事,认为这是工厂对工会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行为。
市总工会表示,在企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利益是一对矛盾体,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与企业产生暂时的利益冲突。因此,《工会法》才作出了对工会工作人员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规定。
《深圳市实施〈工会法〉办法》(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35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违反《工会法》有关劳动合同延长期的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拒不纠正的,就是对工会工作人员的打击报复。像龙钻纸品这样毫无道理地强制解除工会主席、工会委员劳动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对“对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法律特征。“违反《工会法》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副部长王鸿利说。
市总工会法律部长刘秦介绍,胡、杨等人被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得到了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视,工会组织给予其一定的物质救助,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事实上,龙钻纸品厂的劳资矛盾由来已久。1996年,工厂即组建了基层工会组织,但10年未换届,也未开展相应的活动。2007年初,员工主动要求换届或重建工会,遭到企业的拒绝。
2007年3月,迫于上级工会和舆论的压力,在未经工会会员选举的情况下,工厂自行组织了一个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方厂长为工会主席的工会委员会。对此,员工与企业管理方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经市、区、街道各级工会强力干预,在公明街道总工会直接组织下,企业工会会员民主选举胡海龙为工会主席,杨敏江等6人为工会委员。
据了解,龙钻纸品厂曾经存在超时加班、加班费未足额计算、本厂工龄十年以下员工不给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2007年中,因追讨加班工资、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等,员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进行了交涉。虽然工会引导员工理性维权,通过劳动仲裁部分解决了劳动争议,但企业显然对工会的存在无法容忍,于是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将包括工会主席在内的6名工会委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2004年8月,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因举报公司生活用水问题被公司开除,从而成为北京首位被开除的工会主席。
当年9月,唐晓东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后双方争执被上诉至法院。经过两年多的折腾,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于2007年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公司解除同唐晓冬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给付唐晓冬工资收入性损失66863.32元。
其实,企业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被打击报复的案件屡屡发生,有的被调离工作岗位,有的被降低工资待遇,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在资方的胁迫下,一些企业工会主席忍气吞声,不敢维权,使工会丧失了应有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