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劳动首先是对劳动者的一种剥夺。从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看,超时劳动对工薪劳动者整体而言是不利的。过劳死作为超时劳动的极端表现,直接剥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对基本人权的侵犯。
其次,超时劳动是“就业杀手”,抑制社会就业的扩大。现阶段我国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可现实情况是:一边是大量存在加班加点,一边是许多人找不到工作而失业。一个工人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就等于占用了两个就业岗位。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就业机会已经成为最稀缺的社会经济资源之一。
第三,超时劳动的恣意横行,不利于企业素质提升和后续发展。超时劳动可以让一些企业得一时之利,但如果一个企业以延长绝对劳动时间这样简单的招数牟利,就会对低廉劳动力成本产生严重依赖,就不会在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管理、提升素质和塑造核心竞争力方面下功夫。超时劳动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也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频发,这对企业来说也得不偿失。
第四,超时劳动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也增加了社会成本。超时劳动以至“过劳死”,是一种对劳动力资源的掠夺性使用方式。特别是对高技术人才、紧缺性人才的过度使用,既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也透支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潜力。超时劳动让一批劳动者遭受健康损害而过早退出劳动力市场,增大了社会保障压力,增加了社会贫困人口。超时劳动还让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对立,加剧了劳资矛盾,并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