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4年4月上旬,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学习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自治区清欠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各级政府清欠目标,部署督查内容,确定各部门的具体联系人。
2.2004年4月中旬,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地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工作进度及责任。
3.2004年4月下旬,自治区印发清欠工作方案,部署拖欠情况的全面调查工作,5月中旬前,各市将摸清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底数报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建设部。
4.2004年4月下旬,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督查组分赴各市检查清欠机构的设置,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摸底调查工作的进度情况,各部门职责的落实等。
5.2004年5月至6月中旬,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欠款单位按项目与施工企业制定还款计划,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建设部。
6.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在2004年4月底前重点剖析全区大型骨干建筑企业——宁夏建设集团所属各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情况。根据拖欠情况,由自治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向相关建设单位下发督催偿还欠款的通知,就偿还情况在媒体予以公布,并从中总结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经验,指导全区各地的清欠工作。
7.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2004年5月中旬前负责制定对申请批准立项工程到位资金的审核制度,按工程分类、资金渠道等内容核定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工程资金的到位率,明确立项审批责任。
8.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在2004年11月底前,建立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的信用档案和市场监控体系,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市场行为。
9.对自治区政府投资的工程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大的项目,由自治区建设厅提供名单,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资金拨付相关建设单位,并监督其专款专用。
10.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和宁夏银监局负责在2004年6月底前提出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政策,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由自治区建设厅提供有拖欠工程款违约失信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各商业银行在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融资条件方面实行限制。
11.自治区高级法院负责监督并指导全区法院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工程款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及时审结,加大执行力度,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12.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在2004年4月底制定并下发关于加强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管理的办法,确保2004年5月1日起新开工项目不发生新的拖欠。
1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于2004年5月底以前,在各市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查,督查建设资金尚未落实的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资金落实方案,并将全区政府投资在建工程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