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建筑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凡不签定劳动合同的单位要依法查处。
(二)在建筑行业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凡在长寿辖区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要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建管手续时交纳劳动者工资欠薪保障金,由区建委在银行专户储存管理,并在收取单位欠薪保障金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旦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建委按有关程序审核后,从该单位缴纳的欠薪保障基金中先予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建委参与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的验收结算。如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则如数退还所收保障金。工程项目建设欠薪保障金的收取基数按中标价的6%,由建设方和承建方各交纳3%。
(三)规范工资支付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应按月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强行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工资支付花名册,经建筑公司监督审核,由项目负责人发放,劳动者本人签字领取。
(四)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区劳动保障局举报电话为40252850,区建委举报电话为40245681.劳动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按照监察程序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五)实行欠薪报告制度。当用人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时,用人单位要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并制定工资支付计划。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时间应当在次月的10日之前发放,最迟不得超过30天。
(六)规范工程发包承包行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建筑工程不得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自然人;在劳务分包过程中,杜绝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没有法人资格,没有信誉或有欠薪记录的承建施工单位。对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或自然人的发包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若出现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由发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在长寿区域内施工的企业,凡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区建委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记录在其信用档案内,对其承揽本区域的工程实行资格限制。
(七)建设单位应按承包施工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劳动者工资,严禁拖欠。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单位,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缓进行年检登记。区建委暂缓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并在全区通报。
(八)以追讨劳动者工资为由组织策划闹事者,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
(九)建筑企业凡一年发生一次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资质不得提升,两次以上的企业,在资质年检时作降级处理。
(十)对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不在限期内自行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