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确保进城务工人员、再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及时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制定本意见。 一、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不预收诉讼费和执行费。 二、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先予执行和申请支付令的权利。适用督促程序的,应从受理之日起2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三、对劳动报酬数额无争议的,可就无争议部分发出支付令;对有争议的部分或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审理。 四、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 五、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时申请执行。 六、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日内开始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展开执行调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保顺利执结。 七、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应优先执行。 八、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如其享有对第三人债权的,可由第三人先行支付。 九、对执行到位的款项应当在2日内发放。在短期内不能全额执结的,对已执行到位的款项也应及时发放。 十、对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等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人民法院应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指派专人承办。 十二、对重大、复杂、紧急的拖欠劳动报酬案件,由院长督办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