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解决好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我省“三个基本”目标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对保障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保障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任务将更加繁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997年底,全省地方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有30.87万人,离退休人员8.25万人,失业人员2.2万人。到本世纪末,地方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将力争控制在10万、5万和1万人之内,基本实现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目标。其中,1998年全省要保障18.75万名地方国有困难企业困难职工、9万名退休人员和2.4万名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详见附表)。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坚持“一把手”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经贸、财政、工商、税务、银行以及工、青、妇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做好解困与再就业工作。要实施“一把手”工程,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认真落实解困与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感情到位,真正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今后不论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了问题,都要严肃追究“一把手”的责任。二是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国有困难企业要把保障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作为三年走出困境的首要任务,通过挖掘潜力、发展生产、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确保职工工资和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企业确实无力发放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实施生活救助。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解困工作的重点是国有独资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困难企业是指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停发职工工资的企业。困难职工的界定和救助标准仍按我省的现行规定执行,以后将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困难企业中的特困职工,各地也应根据当地财力适当解决。
二、区别情况,实行分类保障办法在岗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所在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有困难的,要通过开设工资预留户和工资性贷款等措施予以保障。
下岗职工按晋政发〔1997〕90号文件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要积极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认真落实小额度贷款(户均3000元)、《山西省企业职工下岗待工证》等各项优惠政策。
要切实保证离休人员离休金的发放。困难企业不能正常发放离休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负责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足以发放部分,由同级财政注入资金解决。
退休人员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并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证基本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困难企业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实行三个月的缓缴期,缓缴期内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基本生活费。
失业人员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实施上述保障措施后,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家庭连续三个月人均生活费收入仍低于省定特困职工标准的,可向同级解困办公室申领生活救助金。企业在申请解困资金时,必须出具银行建立工资预留户及资金情况的证明。领取生活救助金后,如家庭人均收入还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