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执行《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深府办〔1997〕24号)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体制改革,各级政府、各单位要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区、各单位要对本地、本单位的群众生活状况进行一次调查,重点了解在职人员、下岗人员、退休人员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数、人数、类别、家庭收入和财产等基本情况。对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上述人员,由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进行统计,从1998年1月开始,纳入由财政负担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范围。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障资金由财政负担的规定。每年第四季度,市、区民政部门要按照本地城乡保障对象的人数、家庭经济状况及负担的资金比例等情况,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市、区两级财政仍按各负担50%的比例执行。
四、坚持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各单位要做到保障对象、保障资金和保障标准三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保障对象,应给予必要的扶持。教育、卫生、水电、房管等部门要在保障对象子女教育、医疗、水电、住房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助互济的传统美德,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
六、其他事项仍按《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深府办〔1997〕24号)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是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任务。为此,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引用法条
[1]《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