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和强化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及时征缴,按时足额发放,顺利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在昆明市开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任务,根据《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云政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部署和要求,遵循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原则,坚持完善与开发同步、科技与管理并举的方针;坚持效能原则,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严格监管;各相关部门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扎实工作,规范运作,构建符合社会保障工作发展方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运作的全市社会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实行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按照科技加管理的要求,通过统一征收试点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统一征管政策和征管模式,明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强化欠费清理,提高收缴率。构建高起点、高标准、高效能的昆明市社会保障征收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实现社会保险费征收“八个统一”,即统一征收机构、统一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办法、统一入库方式、统一征收票据、统一计费基数、统一参保代码、统一基础资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地税征收、财政监督、劳动保障发放”的征收管理体制,达到征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
三、工作内容
第一步:试点工作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主要任务:
(一)统一征收机构。昆明地区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昆明地区范围内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征收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设立“昆明市社会保险费管理信息系统规划组”,建立社会保险费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推进“八个统一”。
(二)统一征收范围。凡在昆明市行政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及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范围。
目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自7月1日起,全部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三)统一征收办法。地方税务机关借鉴税收征管模式,实行“税费申报同步、税费缴纳同步、税费管理同步、税费检查同步”的征管办法。
(四)统一入库方式。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除基本养老保险的行业统筹部分入金库外,其余按险种统筹级次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五)统一征收票据。取消现行使用的《云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缴款通知书》、《昆明市医疗保险费缴款通知书》及相关部门使用的其他征收票据,统一使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通用完费证》票据。
(六)明确部门职责。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银行、审计、监察、邮政等部门严格按照《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第三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二步:在“五个统一”的基础上,实现“三个统一”。即:
(一)统一计费基数。改变目前昆明市社会保险费五个险种分别由不同部门采用不同数据指标分别下达计划的现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全市不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统一核定计费基数,统一下达征收计划。
(二)统一参保代码。为方便参保人和适应计算机征收管理的需要,凡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一个统一且唯一的参保代码。
(三)统一基础资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统一参保单位(人)参保登记信息;统一核定信息的传输标准;统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统计需求和口径。
在2003年11月底前完成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的昆明市社会保障综合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从2004年1月1日起运行,达到“八个统一”的目标,实现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征收、对账、管理、发放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共享,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征管工作。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成立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组织和领导管辖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协调和衔接各级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与工作职责;及时研究和解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布局要求,统筹规划与组织开发全市或本级应负责的社会保障综合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确保实现构建功能齐全、信息共享、安全稳定的社会保障综合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目标。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加大对系统建设经费的投入力度,保证信息系统建设顺利开展、取得成功。
(二)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为实现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各项目标和任务,强化执法力度,着力抓好相关制度的建设:
1?建立征收管理制度。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颁布实施《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2?建立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扩面、清欠、监督、管理、发放以及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等重大问题。
3?建立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对账制度。及时清理和解决缴费户少缴、漏缴、错缴或不缴等问题,切实推动清欠工作顺利开展。研究制定相配套的征收和发放注销管理办法。
4?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制度。按照开源节流的方针,加大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监督和发放工作的考核和奖励力度。地税部门养老保险业务征收经费继续由云南省政府负责解决;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征收业务经费和奖励资金按统筹级次由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三)扩大覆盖面和加强清欠。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要密切协作做好社会保险费扩面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公安、民政等部门联合组织执法检查,确保扩面工作取得成效。同时强化欠费清缴,清理陈欠,防止新欠,提高征收率。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缴费人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突出宣传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的意义,宣传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公平性和互济性的原则,宣传法律赋予广大职工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动员缴费人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并自觉监督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的宣传导向和监督作用。
五、试点工作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3年3月1日至5月15日,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包括制定《昆明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
(二)移交阶段:2003年5月16日至6月15日,按照“协作配合、同级交接”的原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按照养老保险费(含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含行政事业单位)整理汇齐2003年5月份的缴费单位分户名单、社保编码、月缴费职工人数、月工资总额、各险种的月应缴数和月实缴数等数据资料,通过计算机软盘和纸质清册两种形式移交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并提供现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