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机关是我市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下同)征收主体,所有的社会保险费必须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 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的委托,不得进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活动。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按照一定的范围和要求代征社会保险费。受托单位应以 地方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 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劳动保障、地方税务、财政等部门要共同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由地方税 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费款,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强制征缴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费款。
地方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征缴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缴费单位未缴纳的滞纳金同 时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