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大社保扩面与基金征缴工作力度。要整合劳动保障部门力量,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大劳动”的作用。各部门要保证信息畅通,相互紧密联系,密切协作,形成全市齐抓共管的局面。
对拒不参保或虽已参保但拖欠保费达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暂不予评定企业人力资源诚信等级;在劳动年检时暂缓验收并依法予以处罚;暂缓核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以其参保的人数及缴纳保费的基数作为核定其次年《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依据;对拟建立企业年金的暂不予备案审核。
对未依法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其年检时,须要求其认真填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承诺缴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作为依法年检的凭据之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其进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时,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国税、地税部门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计税工资税前列支,纳税人已提取尚未缴纳保费性质的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对参保人数少于计税工资人数的单位,按实际参保人数的工资总额计算核准税前列支。
公安交警部门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新购置的车辆暂缓注册,对在用的车辆暂缓年检。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行业中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暂缓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建设、公用事业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屋开发和建筑企业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和拖欠保费半年以上的,不予申办建筑企业安全许可证,限制其参加项目投标,暂缓办理房屋开发资质和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年检手续;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劳动保险统筹费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暂缓建设项目审批。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相关的资质审批和证照签发以及年检手续。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参保或拖欠保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安全许可证;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暂缓申办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年检手续。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中小企业局和工会、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等方式,依法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等问题,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未依法参保或者欠缴保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取消其评选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资格。对不认真采取强制措施敦促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保的职能部门,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新闻宣传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