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工商、银行、新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协商强化清欠的措施,适时通报恶意欠费、重点欠费情形,切实加大清缴陈欠、防止新欠的力度,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二)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收集掌握欠费人生产经营、资金回笼、资产出售和改组改制以及税收状况动态等信息,加强对欠费人财务、会计的控管,促进欠费清缴入库。
(三)明确清欠职责,实行清欠考核责任制。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不同的欠费种类,确定相应的考核标准,重点做好各费种的当年新欠与当年应征费额、当年清回的历年陈欠与历年陈欠总额等比例指标的考评工作。已确认的死欠可不列入考核。
(四)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半年、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统计表及文字材料报送省局。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