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保险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有关规定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从2007年7月1日起纳入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收统支。
(一)按照《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实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规定实行的失业保险。
(四)按照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规定实行的工伤保险。
(五)按照《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实行的生育保险。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0)184号)规定实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现行统筹办法执行,条件成熟时,纳入市级统筹,实行全市统收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