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切实保证受灾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待业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的及时、如数发放,并主动上门服务,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对特别困难的待业职工,可以酌情延长救济期限。
二、对于企业因停工停产确实无力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报经市(地)级劳动部门核准,可以缓缴。对于两项基金因收支不平衡而出现赤字的,可以动用积累基金进行支付;固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可以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合并使用。
三、鉴于有些地区目前尚未实行退休费用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还由各市县分散管理,而各市县的基金积累多少不一,受灾程度也不相同,因此,各受灾地区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及时调查了解各市县的实际情况,并在省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组织全省范围内基金调剂,援助那些积累较少、受灾较重、支付退休金有困难的市县。
四、对参加待业保险的企业,因受灾严重、恢复生产确需扶持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部分生产自救费,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扶持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
五、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带领全体工作人员保护好帐、表、卡、册等各类社会保险档案,严防散落和丢失,以保证两项基金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