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加强对征缴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