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审工作在人事司统一领导下进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人事司统一组织实施。总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统一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质量技术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四个组。总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出入境检验检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检验检疫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相应系列(专业)评审工作。
2、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今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各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其结果报本单位领导班子审批后发文公布,即可办理有关聘任手续,不再报总局审批和备案。
3、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经济、会计、卫生、出版等系列(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单位不得再组织评审,一律参加人事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2002年度起我局已停止上述系列(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今后仍严格按规定执行。
4、为落实人才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引进人才,促进人才流动,今后从外单位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报相关评委会进行确认,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查后予以确认。
5、从外单位调入我局系统或已在我局系统内工作,因专业技术岗位调整,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要转系列(专业)人员,应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相应级别的评审。所转系列(专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应参加相应系列(专业)的考试。
6、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按人事部有关规定初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初聘手续。博士后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报总局人事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