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格式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对有特殊要求的,允许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处理;
2)申请书封面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生产条件审查汇总表以及检验报告的企业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产品鉴定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及其他材料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按本规定第二条“关于企业因更名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3)受理时,申请书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一栏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申请书中“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及“产品质量检测结论”两栏以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由负责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申请书中“申报产品情况”一栏中的“产品名称”按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证单元填写,每个申证单元分别填写申请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1)审查组应由全许办培训考核后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并在审查报告中注明审查员证书编号。在全许办培训工作未完成之前,审查组应由代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员和行业专家组成;
2)每个申证单元必须具备该单元的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及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各一份(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上报生产条件审查记录表和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各一份。
4.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XK/PF07)
1)上报《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原件一份。
2)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性质应为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委托单位为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
1)如企业在换证过程中,企业名称发生变化,除提交其他申证材料外,还应提交现发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明确更名前后企业的关系)。
2)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在受理企业换证申请时,可暂不收回原生产许可证,待向企业颁发新证的同时,再一并统一寄(送)全许办。
2)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上报材料时,应附《待发证企业登记表》(见XK/PF03),并加盖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审查部上报材料时,应附《待发证企业登记表》(见XK/PF03),并加盖审查部或其所属单位公章;凡上报材料在10个企业以上的,还需同时以软盘形式上报《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3)对于经审查中心审核发现不合格、需要补充或修改的上报材料,将视具体情况通知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补充材料,或统一退回,待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审查合格后重新上报审批;
4)实施细则和本规定要求以外的所有其它材料一律不在上报范围之内;
5)凡已设立审查部的,企业申证材料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直接寄(送)审查部,经审查部审查后上报全许办(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未设立审查部的,企业申证材料由省(区、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全许办审批,一律不得由企业直接寄(送)全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