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处理),能够运用统计理论和方法写出较高水平的统计调查报告或有较高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并获国家统计、经济科研成果一等或二等奖(必须是该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下同)一项以上(含一项,下同),或三等奖两项以上;
(2)获省、市、部级统计、经济科研成果一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两项以上;或二、三等奖三项以上;
(3)在省市以上统计、经济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累计一万二千字以上);
(4)编写过大专程度的统计教材(累计一万五千字以上),并出版发行;或编写出版有关经济方面专著;或在正规院校比较系统地讲授过大专程度的课程六十课时以上;或带大学专科以上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指导十人以上,并取得有关证明和经主管系列部门和高审委认可;
(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指大专院校以及市级以上医院[所]、科研机构、图书馆等,下同)统计信息计算机处理工作两年以上,能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出相应的统计信息处理和管理软件,投入应用并有实效;或能运用统计分析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据此写出具有应用价值的报告或论文。上述成果须经上海市统计信息计算中心有关专家认可;
(6)担任大中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两年以上,参与研究、制定全国或全市系统一个专业的统计制度方法,该统计制度方法的内容必须是由审定对象本人所拟定,并在全国或全市统计系统采用,或者在制定统计制度方法时,能结合本地区、本专业的特点,有新的内容,有独特的见解,并被全国或全市统计系统采用。上述材料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和附有书面材料,有关证明必须写明补充的新内容和解决了哪些问题;
(7)担任大中型企业或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两年以上,能独立设计企事业单位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统计网络,定期开展统计分析(或经济活动分析),通过统计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措施,使企事业单位增强竞争力,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社会评价,并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8)以主要骨干身份参加部、市重点工程项目或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行性调查分析、论证正确、已被采纳并有证明;
(9)在统计师任期内,获国家统计局、人事部授予的“全国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或市统计局、市人事局授予的“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其负责的单位(部门)被授予“全国统计工作先进集体”或“上海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