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必须确保不超过自然生产量,并禁止在难以恢复更新地区采挖和收购甘草、麻黄草。
第二十一条甘草、麻黄草收购、专营企业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下达的收购计划指标,向取得采集证的企业或农户,按指定区域、指定数量进行收购。甘草、麻黄草制品生产企业收购的甘草、麻黄草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转手倒卖。
第二十二条甘草、麻黄草的跨区供应的调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商有关部门建立甘草、麻黄草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统一印制,并根据收购计划和销售合同向负责跨地区供应的专营企业发放,没有准运证的甘草和麻黄草及其制品不得向外发运。
第二十三条对甘草、麻黄草及其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收购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禁止新建以野生甘草、麻黄草作为原料的提取物生产加工企业。对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开办,以及技术和质量水平低、耗能高、污染严重、浪费资源的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关闭。
第二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要加强甘草、麻黄草资源保护和抚育更新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收购、经营甘草和麻黄草的行为要予以打击和取缔。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取消其收购经营甘草麻黄草的资格,联合有关部门依照《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没收货物,并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