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提出,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或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后,交本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整理汇总;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积分服务窗口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积分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职工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三)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在津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八)申请人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第九条 积分服务窗口接到申请后应当将积分申请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并与市公安局的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核对无误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在积分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后即时将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负责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对涉及本部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管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积分管理专用章,同时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将入户积分审核表电子表格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三条 积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管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四条 积分服务窗口每年5月和11月将积分管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公布。申请人可由用人单位统一查阅积分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天津政务网或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并由用人单位在积分服务窗口领取。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在6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