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由市公安部门统一制作。
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以及居住信息的采集、录入、统计、查询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名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及携带未成年人情况等。
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十二条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租赁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由房屋出租人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办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机构对于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依法核实申报材料,对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办理居住登记;对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办理居住登记,并发给居住证。
第十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有效期为1-3年。
第十五条居住证遗失、损毁或者登记内容变更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或变更手续。
变动居住地址的,居住证持证人应当自变更居住地址之日起七日内,到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原居住证有效期未满的,变更登记后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应当缴纳工本费。居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证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持证人不得拒绝。
除公安部门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流动人口居住证。
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向房地产部门办理城市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房屋中介机构进行租赁房屋中介服务时,应当建立租赁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信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