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的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必须主张权利,如果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行使或不行使权利,便丧失胜诉权。我国〈〈劳动法〉〉笫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如果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60日内不及时主张权利,即不及时向劳动仲裁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的,便将丧失胜诉权。结合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其他时效的适用,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观点与同行们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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