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现行的60天延长至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06年1月,小林从江西来到福州,找到一份饭店服务员的工作,每月工资800元,包吃住。2006年2月15日,发工资时,小林却只领到400元。老板称,先发400元,剩下的年底一起发。
接下来的几个月,小林每月都只领到400元。老板说,饭店就是这样规定的,除非她辞职不干。小林于是就忍了。
年底,小林找到老板要这一年被扣的工资,谁料老板又变卦了。
忍无可忍的小林最后辞职了,可是被拖欠的4800元就这么不了了之。
2007年6月,小林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却被告知已超过60日的仲裁期限,无法进行仲裁。
闽侯法院叶遵义:现行《劳动法》规定仲裁时效只有60日,有些不良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消耗这一时效。同时,有些劳动者因没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造成合法权益受损。新法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延长为一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
此外,新法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