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新法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延长为一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并明确了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时效可以中止、中断。仲裁时效可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原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要告用人单位的时候都发现仲裁时效已经过了,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有些不良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消耗这一时效。同时,有些劳动者因没有及时申请劳动仲裁,造成合法权益受损。
拖欠劳动报酬时效起算有特别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一种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特殊情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