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经双方协商,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处理;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裁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就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
答:应当受理。应当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二、连续性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应裁定用人单位自侵权之日起为劳动者补发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
十三、劳动者不按“离岗挂编”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依据协议进行处理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处理?
答:如果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应当支持用人单位按协议约定处理。
十四、被判刑的劳动者,就办理退休手续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劳动者在服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刑满释放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由其档案存放部门或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应中止养老金的发放。
十五、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可否以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方式予以解决?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之协商一致后,可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相关待遇。
十六:在199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能否与之终止劳动合同?
十七、发生工伤的劳动者,被鉴定为伤残7-10级的,因工作安排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安排适当工作,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或为劳动者安排不适当工作的,应按企业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十八、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满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做出期间,是否应享受工伤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