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5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以下简称赔偿问题的函);1995年9月1日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996年6月4日,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7月25日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程序问题的复函)等。由《条例》以及上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和《工作规则》等为主要框架构建的劳动争议的调解及仲裁的组织和办案规则等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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