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还规定,律师不得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采用“风险代理”。
所谓“风险代理”,是指一些劳动者聘请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暂不支付律师费,而是视案件审判结果再行支付。如果赢得案件,律师将按约定比例获得报酬;如果输掉案件,劳动者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不过,部分法律界人士对此规定存在疑问。“主管部门可能担心‘风险代理’的方式会导致律师为了拿到律师费而激化矛盾,但这并未考虑低收入劳动者的需求。”上述匿名人士表示,采用“风险代理”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大多收入较低,且不符合国家法律援助资格。新规实行后,这部分人未来将如何维权成为疑问。
据介绍,国家有关律师收费办法明确了四种禁止“风险代理”的情况,包括群体性诉讼案件,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抚恤金、抚养费和工伤待遇等案件以及社保待遇有关案件等。
《指导意见》扩大了禁止范围,将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情况也纳入其中。“比如一个打工者被炒了,他又没钱请律师,也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该如何维权?过去是可以用‘风险代理’的,现在就不行。”上述匿名人士建议,政府应完善法律援助手段,以解决《指导意见》出台后可能出现的法律覆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