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原是本市某公司的职工,在2001年办理了失业登记。自1999年9月起,程某通过应聘到某宾馆工作,担任保洁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但该单位一直没给程某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 陈某下班途中遇车祸被撞至伤残,虽被认定为工伤,单位却以该职工已得到肇事方赔偿为由不同意给予工伤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赔偿请求权和工伤待遇请求权可一同行使,但本市采取补偿原则,职工得到的赔偿高于工伤待遇,所以不能重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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