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级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对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规定中还明确了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按照相关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工伤职工到达异地后,因故不能办理住院手续的,院外住宿最长不超过5天。院外住宿期间,住宿费最高报销标准每天为:省内外均为150元,凭原始单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费标准为每天50元定额,超过5天按市外住院期间伙食费15元/日补助,超支部分自理。
同时,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对破产、关闭、解散、注销和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老工伤人员(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工伤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