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和相关配套文件,经研究决定,在国家未出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之前,制定《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以下简称《支付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暂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试行版)>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3]110号)文件执行。凡目录内标有限医院等级用药及费用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均取消相应的医院等级限制和个人部分负担的限制。
二、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暂行版)》执行。
三、制定和使用《支付范围》是加强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确保北京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各工伤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严格工伤医疗管理,非《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不得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各级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支付范围》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暂行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