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的工伤保险制度走过了5年的历程,由试点到铺开,由不被认识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其间有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也有问题需要克服。
1、扩大工伤保险制度实行范围已势在必行。目前的工伤保险覆盖面还不宽,多数地方仅限于国有企业,当工伤保险制度覆盖不到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将无法行使,企业也将因此陷入难以调节的工伤事故纠纷之中,要么用巨额资金买"安定",要么弃之不管,等极端问题的出现,这些都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不平衡,沿海地区经济比较发达,新企业占的比重比较大,没有历史积累的工伤负担;内地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老工业区和矿区多数又都分布在内地,工伤保险负担较重。就一个省份而言,也是如此,地区之间产业结构不同,经济实力不尽相同,工伤事故发生频率相差也很大。基于这样的现实,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应允许在大目标和方向一致的前提下,省与省之间,地区之间有差别。有条件的可以先行,可以一步到位;条件差的可以缓行,可以分步到位。工伤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在职工的基本工伤保险待遇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使工伤保险待遇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使之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要把建立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作为一项核心内容。一是建立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奖励机制。从基金中划拨出一定比例的奖励金,支持安全生产的企业对事故预防进行投资,变事后保险为事前预防;二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计发待遇与缴费工资挂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以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把单位的缴费平均工资作为其职工计发工伤待遇的基数;三是工伤医疗费由社会保险与企业共担,促进企业加强对工伤职工医疗过程的管理,避免因工伤优越感及就医诊治的随意性而造成工伤基金的浪费。
4、谁主管工伤保险,谁负责劳动鉴定。把住鉴定关,这对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至关重要。这个问题应从管理体制上去解决,本着谁管政策、管基金,就必须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原则,避免出现管鉴定等级与确定待遇相互脱节,而由此引发的不正之风和造成工伤基金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