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省直参保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职工发生工伤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河北省有关政策,现将省直参保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直参保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2006年7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被原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及未经认定,但本单位一直按工伤对待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老工伤人员中退出工作岗位的1-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个人工资统一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三、5-10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过渡期内按冀人字〔2007〕161号文件执行,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旧伤复发继续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等费用,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要求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对已经原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的老工伤人员,提供原认定和鉴定表并附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进行待遇复核;对未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但单位一直按工伤对待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办公室进行资格确认后纳入工伤统筹。
(二)单位按工伤人员对待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发放工伤待遇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对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较多的单位,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可对该单位采取补收一定费用或调整缴费费率的方式,以保证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支付,防止基金的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