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下,由单位向伤残的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前,不进行工伤的认定,这主要是因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合法,没有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获得赔偿是这些劳动者的权益。为了量化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样,就可以比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受伤人员应当获得的赔偿。同时,考虑到这些单位都没有合法身份,存续时间有限,不可能像合法单位那样给予劳动者长期的工伤待遇。因此,需要将长期待遇折算,与其他一次性待遇合并计算后,一次性地支付给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需强调的是,为体现对这些非法用工主体的惩罚,本条规定,一次性赔偿的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折算长期待遇时,必须按照上限进行折算,保证一次性赔偿的标准不低于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适用的第二种情形是使用童工,导致童工伤亡的发生。在这种情形中,适用主体放宽,任何单位,包括合法的用人单位和非法的用工主体,只要是使用了童工、造成童工的伤亡,都将适用该条款。另外,这类情形的赔偿对象为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而第一种情形是受伤的职工和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童工的年龄较小,由其直系亲属,主要是其父母,来领取赔偿金,将更有利于童工权益的争取和保障。
需说明的是,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长期待遇,本条例规定了很多。在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下如何折算长期待遇,涉及到计算公式、时间等因素认定以及其他细节问题。为此,本条授权劳动保障部具体规定折算的办法。
工伤一次性赔偿的争议,主要是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而不是职工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在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本条规定,这类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是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