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后,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协商。法律法规提倡协商解决争议,这样有利于消除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双方的隔阂,增进团结,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协商,但是任何一方或者他人都不能强迫进行协商。
(2)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调解也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当事人可以不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而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完全依靠争议当事人双方的自觉、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也要靠当事人的自我约束来履行,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3)仲裁。是指经争议当事人一方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其生效裁决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一种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无异议又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前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经过仲裁,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诉讼,即由当事人一方申请,由人民法院审判解决劳动争议。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后,一方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人民法院的审理包括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的生效判决标志着这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