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解读】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单位有义务办理并承担费用,个人不办理不缴费。该条第三款为新增,修改后的《条例》第10条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针对有些行业的特殊性,规定专门的缴费方式有着现实意义。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例如交通事故范围不再限于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也可纳入),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修改前的《条例》,即使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只要不构成犯罪和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这些情况不予认定工伤。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解读】1、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以工日或者工时为计量单位。
2、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
3、“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举例说明,某森林公园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晕倒,经过30个小时山路运送才送到医院,在医院昏迷36个小时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此案“48小时之内”起算时间从送到医院初次诊断时间作为起算时间,此案是符合这个时间条件的。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解读】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就是说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伤亡,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也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增加了吸毒的情形。“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该犯罪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主要的内容在于对工伤的认定,工伤认定是进行工伤赔偿的基础,只有确认了是工伤,才能参与索赔,对于吸毒犯罪、醉驾等由于个人原因引起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