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协副会长方燕提出,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方燕表示,当前妇女权益保障法本身存在的不足,一些内容滞后于《民法典》的规定,一些条文缺乏刚性约束。因此,建议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使其与《民法典》保持一致性的同时,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方燕指出,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因妇女结婚、离婚、丧偶等情形的权益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目前尚无明确标准,这为村民集体决策提供了空间,容易产生集体决策侵犯妇女权利的问题。因此,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也是妇女权益保护的一项立法需求,现行法律必须确保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方燕还认为,应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对妇女的姓名权保护,并增加规定 "妇女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随母姓的,任何人不得干涉"。
对于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问题,方燕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应明确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方燕还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应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惩戒机制,以惩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单位或个人,"比如实践中,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很难因此收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