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放弃部分民事赔偿后能否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当事人在民事赔偿中放弃部分民事权利,能否再主张工伤待遇这一问题,这是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法理,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劳动者的请求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 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22条规定,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的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