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将参照以下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370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9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218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14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1065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987元。
此前,长春市一直执行2007年出台的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98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32元。同时,此次长春市工伤职工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也有所提高。
调整之后,长春市2010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生活护理费月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126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101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761元。
2010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以及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