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支付渠道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的,由原渠道解决。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纳入前的标准支付。纳入前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伤残津贴计发标准以老工伤人员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计发标准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工亡职工死亡前12个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其他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据悉,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后的各项待遇从纳入后的次月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