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市工伤保险政策出现新变化。工伤职工在2011年发生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异地就医的路费均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今天起,相关人员可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
以往,工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发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异地就医的路费均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按照新政策,自2011年起,这些费用均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同时,我市工伤保险政策还有一些其他的新规定:用人单位跨行业经营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经营的最高风险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登记后的次月底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时,必须全员足额补缴;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注销的,在资产清算时,应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因工负伤的,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以最高伤残等级为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12个月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本人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不按医疗机构出院通知的要求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后续发生的各项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等等。
相关人员可登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dwh.lss.gov.cn)查询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