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设立了工伤保险工作的三套机构:
(一)建立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处,编制5人。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伤保险工作;拟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费用社会统筹及费率政策;拟定待遇项目、给付标准和基金使用办法;拟定工伤认定程序及办法,并负责组织工伤认定工作;依据国家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拟定工伤评残鉴定政策;拟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审定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拟定工伤死亡供养亲属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的政策。北京市区(县)劳动保障局也明确了工伤保险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编制2—4人,负责辖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成立市、区(县)两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成立了工伤保险科,编制6人。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导、监督、检查区县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的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工伤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的大额工伤医疗费用的复审。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相应建立了经办机构,并设置了对外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窗口,负责核定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拨付业务,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审核并负责与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三)组建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北京市成立的劳动鉴定中心,属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作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编制为12人,设处级领导职数1正2副。主要职责是:承担部分企业的劳动鉴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处理和组织管理工作,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专家库进行管理,负责处理区县劳动鉴定机构难以鉴定和鉴定后发生争议的复鉴工作,指导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市内各区县也成立了劳动鉴定委员会,有的区县设立了办公室,有的区县成立了劳动鉴定中心作为其办事机构,人员编制为2-4人,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处理和组织管理工作。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延长工伤医疗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确定享受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同时,还负责对办理提前退休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浙江:1997年,浙江省政府决定组建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在内设机构中设立了工伤保险行政处室,负责全省工伤保险改革和实施工作。2000年浙江省劳动保障厅设置工伤保险生育处,工伤保险生育处编制为4 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工伤生育处(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和职能是:制订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及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政策;指导全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负责管理全省工伤认定政策和办法;指导全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负责省部属单位和行业单位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市地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复鉴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目前,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等地都单独设立了工伤生育保险处,其他各市县也都做到了机构、人员双落实。省、市、县三级工伤保险行政机构和经办机构基本确立。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成立工伤保险实施领导小组,厅长亲自挂帅,三位副厅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工伤保险工作的原则、部署整体工作、解决重大问题、把握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和日常工作。劳动保障厅就工伤保险机构设置、编制人数及职能方案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并同机构编制部门进行了沟通和协调。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成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工伤保险政策起草、方案制订、改革推进工作。在有关处室抽调人员,加强力量,集中办公。一手抓推进工作,一手抓机构建设。目前,在省政府关心支持下已经研究制订了省级工伤保险机构设置、编制人数及职能方案并报送省机构编制部门。
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在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的《青海省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案》中,对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部署,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提出州、地、市劳动保障局“要在10月份以前完成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建立健全,充实各类专业人员”工作。
广东、山东、江苏等地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做好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广东、山东、江苏等省及时召开工伤保险工作会议,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学习培训、摸底调查、配套政策制定及组织机构建设等准备工作。现将他们的做法介绍如下,供各地参考。
广东: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向省政府主管省长作了专题汇报,并制定了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计划。
一是研究草拟《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稿并报省法制办。做好与省法制办、省人大法委的汇报协调,力争11月通过省《条例》修订稿。
二是9月前组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媒体介绍广东省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成果。10月和11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条例》及各项配套文件。
三是年底前组织对全省工伤保险工作人员进行《条例》和省《条例》的业务培训,统一和规范具体操作程序。
四是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争取2004年底参保人数超过1100万人。
山东:山东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早准备、稳运行、高起点、全覆盖”的工作思路,采取“倒计时”的方式统筹安排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充实、配备足够的政治、业务素质合格的专业人员。今年11月底以前,完成各级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业法人、劳资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是调查摸底。各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数量、所属行业、职工人数、工伤发生率等基本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11月底以前按照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完成各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四是要求各地制定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作计划。计划中要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包括学习培训、调查摸底、队伍建设、具体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及时间要求。做到任务明确、时间明确、责任到人、务必落实。
五是研究制定和完善省、市两级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法规政策体系,10月底以前出台。
江苏: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早准备、有计划、有办法、确保实施”的工作思路,明确分管领导负责,分工落实各项计划安排。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制定配套办法。以《条例》授权省政府做出规定的六方面问题为重点,开展调查研究,制定配套办法。目前已起草了《江苏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送审稿),即将报省政府。同时,确定南京、苏州、泰州、徐州为省贯彻《条例》重点联系城市,以点带面,推动全省贯彻《条例》工作的开展。
二是加强工伤保险基础工作。要求各地在实施《条例》中,加强工伤保险的三支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增加必要的办公设备及专项工作经费,制定各项管理操作规程,使工伤保险各项基础工作有明显的改善。
三是进一步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继续扩大覆盖面,按时完成省下达的扩面任务。加强工伤保险费征收,提高征缴率,对过去企业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年内清欠结束。抓紧做好工伤认定、鉴定工作,对年内的工伤申请,争取当年认定、当年鉴定结束。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采取措施确保当年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正常调整。做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
四是加强《条例》的宣传培训。10月和11月,组织市县工伤保险干部学习《条例》,组织开展各项宣传和培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