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储备金,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计提,用于不可预测的、突发性的特大、重大工伤事故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医疗费等。区(市)县当年计提的风险储备金全额解缴市社会保险局统一调剂。区(市)县发生此项费用支出时,实行专题报告,专项核发,专款专用。
2、事故预防费,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计提,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工作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的适当补偿。区(市)县当年计提总额的80%由各区(市)县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专款专用,其使用计划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计提总额的20%解缴市社会保险局,作为全市事故预防的统一调剂金。
3、职业康复费,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计提,用于兴办工伤、职业病康复事业,帮助工伤、职业病人员恢复功能,以及辅助器具购置等。当年计提总额的40%由各区(市)县专项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支出。60%解缴市社会保险局统一调剂。
4、宣传和科研费,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3%计提,用于工伤保险和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以及工伤和职业病的预防和政策性专题科研。当年计提总额的80%由各区(市)县作为宣传费。计提总额的20%作为科研费解缴市社会保险局统一调剂。区(市)县进行工伤、职业专职活动时,实行专题报告、专款专用。
5、安全奖励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计提,用于表彰为工伤、职业病预防和工伤保险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当年计提总额的70%由各区(市)县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其奖励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局备案。30%解缴市社会保险局,统一调剂使用,用于表彰各区(市)县为工伤保险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6、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总额的1%计提,用于日常办公、专业会务和聘请医学专家的劳务费,以及场地租赁费用。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由各区(市)县自行按规定的范围使用。
7、管理费,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3%计提,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列支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