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和B同为当地一农户家建房,A承包了砖工工程,B承包了漆工工程。去年10月20日,A和B分别带小工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于用电切割瓷砖需要,A便让自己的小工把电线插头拔下,然而插头还没拔下,电缆线却突然起火,且火势较大。小工没有经验,站在一旁不知所措,A便喊来B帮忙断电。眼疾手快的B赶忙上前断电。然而脚下一滑,不慎摔倒在地。造成足部骨折,伤情鉴定为伤残十级。
出院后,B要求A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A对此不理不睬。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B转而向乡工会联合会求助,乡工会联合会接受了B委托,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在此案中,A对口头方式邀请B为其断电,B按要求实施了断电,双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在帮工过程中,B遭受人身损害,金某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来说,其在帮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失足摔伤,自己也具有重大过失。(刘振根)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