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受伤职工的医疗诊断证明。一般而言,在社保行政机关审核工伤材料时,若住院病历、缴费单据等记载的名称与受伤职工姓名不符,相关就医资料,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合规材料。
该案中,李某发生伤害事故后,未使用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挂号及住院手续,导致工伤认定程序受阻,应积极提供实际就医的佐证资料,其逾越工伤认定程序,直接提起诉讼主张工伤待遇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在该案的裁判文书中,法院将李某受伤以及借用身份证就医的过程予以确认,以便李某后续再次进行工伤认定。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