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反食品浪费法》出台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就对浪费事物的现象表明了态度。根据《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在《反食品浪费法》出台前,"吃播"这类行为虽然看似是一种日常的民事行为,但违民法基本原则。可是违反该原则之后,相应的法律后果却是模糊的。《反食品浪费法》出台后,就填补了这一块空白,这也是今后考试中可能会出现的考点。
基于"提供吃播"为内容的演出合同应当被认为无效。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此条款属于法律强制禁止的规范。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如果节目制作方和当事人约定,以当事人提供"吃播"为主要履行标的,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吃播"等行为的,有义务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或停止向相关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提供信息服务。此规定是对相关平台施加压力和义务,从源头杜绝吃播现象。
制作"吃播"相关视频,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制作、发布、传播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的节目或者音视频信息的,由广播电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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