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10月13日,单位职工张某死亡。随后,张某的家属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其丧葬费等获得支持。众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认为张某因夜间在办公室打牌劳累过度引发脑溢血死亡,不属于因工死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不支付这笔钱。
庭审中,张某的家人称,2008年12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张某为因工死亡,家人有权获得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定,职工因工死亡,单位应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偿金14万余元。另外,张某生前因公应报销的费用16万余元,公司应该报销。
李迎春律师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张某晚上在办公室工作突发脑溢血死亡,依法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其系因工死亡,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